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财务报表制度
时间:2023-04-23 08:23:55 1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为规范社会保险财务报表工作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状况,充分发挥财务综合管理作用,为领导宏观决策和调控提供依据,特制定《黑龙江省社社保险财务报表制度》。

报表的编制要求

(一)财务报表的填报机构为各市(地)、县(区局)、农垦、森工系统、省本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财务部门。

(二)财务报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月报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季报表、社会保险基金予、决算报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税务征缴收入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化发放支出情况表三个种类。表内各类险种的填报范围是各级社保机构所管辖的各类险种的基金,如报表种类、范围有变化,需由省社保局另行下文通知。

(三)财务报表需严格遵循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的原则填报。报表编制前,必须和同级财政、税务、银行部门及上级社保机构进行对帐,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调整帐目,以确保财务报表数字真实、准确。

(四)财务报表严格按照规定的指标口径进行编报,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指标口径。要注意会计期间的填列,本期数需列当期数额,累计数应填列截止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数额。

(五)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报表审核人员应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省、市(地)、系统社保机构有权对所属单位的报表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根据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查会计报表的种类是否齐全;项目填列是否完备,数字是否真实、准确;财政补助,上、下级缴、拨款额是否一致,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对报表说明的内容要重点进行研究、分析、审核。一量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更正。

(六)保证报表的完整性,各单位在报送财务季度报表的同时需按规范要求报送财务分析说明一份;报送年度预、决算报表的同时需按规范要求报送财务分析说明(含预、决算分析)各一份,年度财务工作总结报告一份。

(七)财务报表采取逐级上报方式,即市(地)、系统社保机构负责对所辖县(区局)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表上报省社保局。

(八)财务报表金额单位为万元,不保留小数,各单位报表时不得自行更改计量单位。

(九)财务报表的月、季、年度报表需按报表软件格式打印(包括封皮),无数字表需打出空白报表。月报表采取传真报送方式,季、年度报表需报送微机打印表一份(附加软盘),严禁报送手工表。报表印章必须加盖齐全后方可报出。

(十)各市(地)、系统、省本级的汇总报表需按下列时间向省社保局报送,节假日不顺延,特殊情况另行下文通知。

1、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8日前。

2、季报表报送时间为季末15日前。

3、年终预、决算报表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40日前。

(十一)建立全省社会保险财务报表专(兼)职人员网络体系并实行定期培训制。各市(地)、系统社保机构需设专人员负责财务报表的填报、审核。汇总工作,县级可设兼职报表会计。报表会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每年按时参加省级业务培训。

(十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评比办法,各市(地)、系统、省本级可按照报表评比办法的要求参加报表评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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