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调整工伤伤残津贴后人均增加160元
时间:2023-05-01 19:02:09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肇庆市调整工伤伤残津贴后人均增加160元吗?

2013年肇庆市调整工伤伤残津贴后人均增加160元;伤残津贴是指按月支付给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或者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持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并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的工伤职工的津贴。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4号)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工伤伤残津贴。调整前月人均伤残津贴1299.78元,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1459.77元,人均调整增加额160元。各地经办机构于4月调补发放。

本次调整的对象是201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和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普遍调整包括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定额调整是指每人每月按照定额95元计发。定比调整是指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2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人员,按本人首次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倾斜调整的主要特殊人员包括具有高级职称的工残退休科技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工残退休人员和军转干部等。

2.工伤伤残津贴是什么?

伤残津贴是指按月支付给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或者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持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并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的工伤职工的津贴。

伤残津贴与伤残程度有直接关系,伤残程度越高,工伤职工所获得的伤残津贴也就越高,相反,伤残程度越低,所获得伤残津贴也就越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等级在1至6级的工伤职工才有权获得伤残津贴、其他伤残等级的职工无权获得伤残津贴。

另外,伤残津贴还与工伤职工的工资密切相关。工伤职工的工资越高,获得伤残津贴也就越高,相反,工伤职工的工资越低,所获得伤残津贴也就越低。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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