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9日,泰安市财政局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泰安市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这些单位工伤人员的进行了调整。
泰安市财政局提高待遇的人员包括2008年12月底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已退休的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公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的标准为伤残津贴,在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目前所领取伤残津贴的基础上,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60元、155元和15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将标准调整为全市及县(市、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供养亲属目前领取抚恤金基础上,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供养亲属属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10元。
本次调整工伤人员待遇所需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上述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标准和范围,泰安市财政局、泰安市劳动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进行统计和摸底,测算调标所需资金,落实筹措资金。
山东省东营市:调整工伤伤残津贴标准
山东省东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东营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此类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9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每月一级增加175元、二级170元、三级165元、四级160元。
调整的范围是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调整的标准是: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9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每月一级增加175元、二级170元、三级165元、四级1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9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9年度东营市职工平均工资2570元/月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50%(1285元)、40%(1028元)和30%(7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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