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1)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的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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