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所需材料
方法/步骤1:
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方法/步骤2:
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方法/步骤3:
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方法/步骤4:
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方法/步骤5:
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
方法/步骤6:
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方法/步骤7:
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方法/步骤8:
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方法/步骤9:
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
方法/步骤10:
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方法/步骤11:
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以上1-6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7-10条必须提交)
方法/步骤12:
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方法/步骤13:
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方法/步骤14:
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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