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根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1)器官损伤是工伤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指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①进食;
②翻身;
③大、小便;
④穿衣、洗漱;
⑤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①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②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③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的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弱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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