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认为原告提交证据系伪造应该由谁提出鉴定
原告进行鉴定。
一、从诉讼地位来看,原告的举证责任应较重于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应由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消灭、妨碍或限制权利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作为原告,在诉讼开始时就应有诉讼的风险意识,如果案件的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这种诉讼风险就理应由原告来承担。本案中因被告的否认及证据本身存在一定的瑕疵,原告不能完全证明自己主张的借贷事实的存在,故原告仍应当承担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责任,那么首先应当由原告提出鉴定申请。
二、从待证事实和证据的证明力来看,原告的现有举证缺乏证明力,应当继续举证。
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实体法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即原告应对其提供的借条内容真实、形式和来源合法且与待证事实有关联负有责任。
三、从证据的安全性来看,由原告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更为合理。
证据一般掌握在权利人的手中,这就需要权利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例如妥善保管好证据、保证证据的完整等,若出现诸如无法鉴定等问题,其权利可能无法实现。由原告申请笔迹鉴定,一方面可以保护证据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如果由被告承担申请对借条的真假进行鉴定的举证责任,那么就不会促进债权人尽到以上义务,也不利于保证证据的安全,从这方面来看,由原告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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