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原则,善意的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在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两人的情形下,此时出售方当事人应为两人,而其中的一人未签字同意出售房屋,针对这种情形,个人认为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未经过共有人共同签字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部分共有人未签字,合同的效力如下:
1、产权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只要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配偶的利益,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
2、产权人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另外一方未签署合同,一般可能认定为合同无效;如果是表见代理的情形,一般认定为有效。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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