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丹江口市按照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方案,对丹江化工有限公司、三五四一服装总厂丹江口分厂、湖北汽车电器厂、汉水再生塑料包装制品厂等60家企业全面启动了迁复建工作,国家补偿投资达2亿元。在企业迁复建过程中,一些具体涉税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成为当前迁复建企业和当地政府共同关注的话题。
从性质来看,丹江口市此次搬迁的60家企业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等相关税收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照政策性搬迁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5年内企业能否复建,成为能否享受政策性搬迁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若企业无复建计划、或5年内不能复建的,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企业根据搬迁计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则就可以按照政策性搬迁进行涉税处理。按照规定,企业用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还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政策规定,作为政策性搬迁企业应该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并且报送相关的资料。在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时,应报送如下资料:企业关于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情况说明;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提供从政府财政、土地部门直接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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