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暂缓确认情形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需得到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但债权人申报之债权情况各异,有的已为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具有法律上确定之名义和执行效力;有的尚在诉讼之中;有的双方虽有争议但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有的则双方均无争议。债权确认的一般原则是,凡法律允许通过一般司法程序提出异议的债权,即未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债权,均在审查确认之列,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列。
二、破产债权申报法定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赔偿损失是破产债权吗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所以,赔偿损失不属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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