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和抵销破产债权,包括确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债权是否有排他性权利。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通常被转换成货币。因此,各种破产债权都应转化为货币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法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参与破产债权清偿的已到期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但无优先权的债权、附条件债权和有期限债权等。
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无论债权是否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有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有第三人担保、债权发生的原因如何,破产债权都应归为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但未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经破产程序优先受偿。但因各种原因不能优先受偿的,则该债权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没有区别,视为破产债权。有条件的权利要求,是指其效力取决于将来客观不确定事实的实现或者失败的权利要求。附条件债权分为有终止条件的债权和有解除条件的债权。具有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满足时具有法律效力;具有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满足时丧失法律效力。无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宣告破产时已经成立的债权,除非符合清偿条件,否则为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和分配前申请抵销。因此,我国破产法承认抵销权。然而,在破产的情况下,抵销给双方带来的利益是不对称的。一方面,破产债权人不能通过破产清算获得全部清偿,而破产企业可以从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那里获得全部清偿。因此,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从抵销中获得更多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开户银行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不扣除债务人现有的存款和汇款来偿还贷款。”。扣款无效的,退还扣款。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责令退还并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另一方面,对破产企业的其他债权人而言,本应最大限度地收回破产财产的利益,但由于抵销,利益受到损害,比较收益减少。在破产宣告中,抵销给当事人双方带来了不对称的利益,因此在破产立法中抵销权受到限制。一是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限内放弃到期债务的利益,与债权人抵销,这是法律所禁止的。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日期间,应当“一)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二)不正常低价出售财产;(三)提供财产担保无财产担保的债务;(4)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5)放弃债权。破产企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二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或者破产程序开始后取得他人破产债权的,不得抵销。因为对破产企业只有债务而没有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对破产企业履行给付义务,给付财产应当是破产财产。对破产企业只有债务而没有债务的债权人,应当通过破产程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我国破产债权的相关问题。在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表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以清偿的债务额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在担保人被宣告破产前,担保人不代表担保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将全部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分配,不足部分向担保人追偿。(二)保证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知道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可以将其担保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与分配。(2)付款人或承兑人与破产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承兑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款或者承兑的,由此产生的债权可视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承兑人为债权人。此外,破产企业的担保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其所担保债务数额的,其差额也应当列入破产债权;计息破产债权应当计算至破产宣告之日。
如果上述文章不能完全解决您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解决问题,您可以向律师在线咨询律师网,专业律师团队会为您解答。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