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与债务抵销的条件
(一)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二)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四)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破产债权的特征
破产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仅是一项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得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之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各国破产法均明文予以规定。
三、破产债权的内容
(一)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三)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四)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五)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六)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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