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调解应该在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劳动争议调解是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什么时候结束
劳动争议调解期限,一般是30天。
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调解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时,视为调解不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劳动争议调解期限,是指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申请和完成劳动争议调解所必须遵循的时间。劳动争议调解期限能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另一种是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的期限。规定调解期限是为了保证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处理,避免久拖不决。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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