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调解应该在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劳动争议调解是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二)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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