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时间:2023-02-15 11:01:07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通过以下方式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放宽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主体的限制、扩大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规定可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建立对受害方举证难的救济措施、细化“家庭暴力”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等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而且也只有在离婚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赔偿有哪些情形

离婚赔偿情形如下: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应当与离婚一并提出,对于赔偿没有具体的标准,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综合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确定确定赔偿的数额等。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有:

1、关于实体范围的适用,规定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

2、关于适用程序范围的问题,应适用于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

3、适用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主体,在家庭暴力方面,受害人不一定局限于夫妻,还包括子女,但子女要求的赔偿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要求非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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