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生育津贴政策
时间:2023-08-30 18:40:13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女教师在享受产假工资的同时,不能同时获得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产假期间,女教师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正常发工资的,生育津贴补给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没有给工资,生育津贴全部发放给职工。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双倍享受。

教师在享受产假工资的同时,不能同时获得生育津贴。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女教师生孩子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检查费用等)、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产假期间女教师其用人单位正常发工资的,生育津贴补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差额补给职工。若是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没有给工资的,生育津贴全部发放给职工,也就是说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双倍享受。

教师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妇女在生育或者流产期间,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药品费、医疗费用的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对下列支出给予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一)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二)女职工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因此,教师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教师在享受产假工资的同时,不能同时获得生育津贴。女教师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检查费用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教师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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