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如果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人民法院的一些判决无法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侵犯的权益不能得到恢复和赔偿,不能达到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
因此,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就是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方式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与行政补偿不同,行政赔偿通常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而行政补偿则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引起的。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工作部门。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
2、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也就是说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3、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是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受至侵害的,才可以请求国家赔偿,这是国家赔偿的一个原则问题。国家赔偿必须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为先决条件。
4、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或者公民人身权的损害结果,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才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也不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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