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在第40条和第41条提到了广告荐证人问题。规定广告荐证人应当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这是对那些包括明星代言在内的广告荐证者们提出要求,让他们在接受代言时查验广告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的内容。但是我觉得这个内容还可以细化。比如说要求荐证者亲自使用这个产品在一定期限以上,确信没有副作用,或者具有广告里宣传的功能,才能做广告。
对于荐证人的责任,第60条规定,关于广告荐证者明知广告虚假,仍然在广告中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个违法所得指向不明,明星做一个广告,代言费少的几百万元高的甚至达上千万元,这个所得是否是广告违法所得需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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