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一、什么是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在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诸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等,是评残标准分级的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但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基础上的一些特殊的残疾情况导致的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生活质量的,不属于医疗依赖,如心理治疗、康复活动等。
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维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形成的护理、药物或其他医疗依赖的,对于医疗依赖的期限及费用标准,应当由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程序
(一)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二)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四)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规定期限内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五)对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规定期限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六)该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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