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司法鉴定都鉴定哪些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都鉴定的内容主要是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司法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二、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程序是:
1.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鉴定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
3.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后再进行复核;
4.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发送给委托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医疗事故鉴定需要的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的材料有: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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