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等等。
省级、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具体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
(1)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鉴定2200元/例次,再次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
(2)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鉴定1700元/例次,再次鉴定2200元/例次收取。
(二)委托省级、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应在签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后,按照下列要求缴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三)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已召开专家鉴定会并做出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已收的鉴定费不予退还;受理后尚未召开专家鉴定会,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按所缴费的70%,及时退还缴费人。
(四)医疗事故争议的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结论不同的,以有权机关最终裁定为准。收取或退还鉴定费。最终裁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均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均由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五)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和专业类虽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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