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鉴办接受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和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委托。接到委托书后,医鉴办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材料,并确定专家鉴定组构成和人数。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首先,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的鉴定的委托。
其次,当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会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从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医鉴办需要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第三,医鉴办需要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来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应当由至少3名单数专家组成,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成员的1/2。
最后,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的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五,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构成和人数有哪些要求?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并且专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中随机抽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参加专家评审的人员名单通知参加评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并且专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中随机抽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参加专家评审的人员名单通知参加评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构成和人数应当符合上述法规要求。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委托人和专家组成员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事故得到及时、公正、合法的鉴定和处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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