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程度评定
当事人在治疗结束之后,进行伤残鉴定,一般的伤残鉴定有2中方式,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委托有鉴定资格的伤残评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一种是先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并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申请伤残评定。赔偿的义务人对于受害者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出来的伤残评定不服的,并且也有足够的证据证据受害者的伤残评定不合符的,可以要求从新申请并鉴定,人民法院因当准许。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27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4点情况的,才可以重新申请鉴定,如果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从新鉴定。
受害者委托的坚定机构或者是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在鉴定的过程中,严重违反了鉴定的流程。
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资料明显依据不足的。
鉴定资料经过鉴定不能用作证据来使用的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规定
我国道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43条规定,对于已经做出的残疾鉴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鉴定,但是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因当有合法的依据和理由,最多只可以从新在鉴定一次。当事人在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第25条的相关规定,需要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
伤残等级
我国的伤残等级目前是有10级,采用罗马数字I到X来表示,伤残赔偿最高的等级是I,赔偿的标准是100%来赔偿,然后依据罗马数字的I到X的等级,依次递减10%
部份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公民在遭受人身躯体或者是精神损害时候,可以依据本法来评定护理的等级。包含公民受到了交通事故,被他人伤害等意外因素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出现了障碍的评定。
躯体残疾者,对于此项的认定是,公民因为各种伤害而导致了人体组织器官没有办法康复,不能从事常人所从事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等。
精神障碍者,公民遭受到了各种伤害而产生的大脑功能失调或者是结构发生了改变,导致公民的感知能力,思想和意志力等精神活动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检测公民是否具有有日常生活的能力,必须要对公民反复进行测试,测试其基本的生活能力,包括床上活动,自主进食,能否自己穿衣,大小便等情况进行测试。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检查公民在正常的思维模式下,否是可以满足其生活和生理的需要。检测公民是否可以整理个人卫生,能否熟练的使用生活工作,能否独立的外出行走等。
躯体移动能力,检查公民是否可以在床上移动,能否下床,下楼梯,膝盖是否有很好的弯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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