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发生纠纷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理费等特殊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说明。当事人经说明后不申请鉴定的,不缴纳鉴定费的,或者即使申请鉴定也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在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虽然申请鉴定,但没有交纳鉴定费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第二审诉讼需要申请鉴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附属协议将无效,凡以本单位名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其他方式承担工程任务的,均为挂靠工程。这是所有建设工程联营协议的核心内容,也是各方签订联营协议的主要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归属行为有以下几种:
1。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者企业,以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2。低资质施工企业以高资质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3。无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通过名义联合经营、合作、内部承包等方式承揽工程。但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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