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未签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
时间:2023-08-27 11:20:24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考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劳动者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招聘登记表等凭证。

如果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可以参考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没有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存在。但是,如果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需要从其他证据中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例如,用人单位是否发出了录用通知、劳动者是否接受了录用、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了劳动条件等。此外,如果劳动者在用工后一段时间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之间已形成了实际的劳动关系,则可以否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可以参考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与劳动者之间已形成了实际的劳动关系,则可以否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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