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消费者廖某与佛山某楼盘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拟购买房屋一套。消费者被要求支付30%的首期楼款10万元,再签合同。直到七天后,消费者才从公司营销部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详细的规定与售楼时的承诺大相径庭。如售楼时销售人员说可以在今年年底交楼,合同书上写的交楼日期却为2009年3月30日;另外合同对如逾期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出现退房情况下的赔偿问题没有约定,而消费者认为如果在交房后90日内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应由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00%赔偿损失。消费者要求房地产公司修改以上条款,遭到拒绝后,消费者要求退房。
接到投诉后,我会工作人员仔细查阅有关条款,发现关于产权登记这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规定:逾期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按照一幅购房款的总额,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额。
据此,市消委会支持消费者的请求,要求房产公司应兑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将条款明白无误地告知消费者后再签订合同,否则合同无效。经调解,房产公司退还10万元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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