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的猫腻和陷阱有哪些
时间:2023-06-28 09:24:32 3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购房合同中的猫腻和陷阱包括:

1、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卖方没有房屋产权;

2、购房合同存在不合理地减轻卖方责任,增加买方义务的条款;

3、合同中可能有不合理的免责条款;

4、合同填写虚假的房屋共有、公摊面积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无效合同如何解除

无效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解除一说。

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生理性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概念不同。无效合同是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国家利益,或是与法律行政法规相互冲突而无效的合同。合同无效,则是指缺少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开始是合同效力待定,被当事人拒绝追认,或是起诉到法院被法院判决或是由仲裁委员会裁定无效。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效合同规定,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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