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时才会发生效力。此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不动产登记前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不动产登记效力表现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 民 法 典 】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法 律 效 力 是 什 么 ?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包括三个方面。首先,不动产登记可以证明不动产的权属,这是不动产登记最基本的法律效力。其次,不动产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在不动产登记后,只有经过登记的买受人才能享有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其他善意第三人则无法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最后,不动产登记可以保护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因为不动产登记后,不动产的所有权已经确定,这可以有效避免因不动产所有权不清而引起的纠纷。因此,不动产登记在民法典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包括证明不动产的权属、对抗善意第三人和保护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因此,不动产登记在民法典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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