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及其作用
时间:2023-06-30 18:42:41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土部门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所谓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及其附属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由此可见,不动产既是重要的资源,也是重要的资产和资本。长期以来,我国的不动产处于分散登记的状况,职能交叉、各自为政,不但制度成本高,而且很多技术上的问题也无法解决,造成了不动产产权不明晰、管理权责不明确,客观上阻碍了不动产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影响了不动产权利人财产权益的实现,弱化了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动力。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明晰不动产的物权,促进不动产的市场交易,显化不动产价值的关键性改革,它将唤醒长期沉睡的不动产,源源不断地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流动资本,为国家经济加快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特别是,我国既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最大的农业国家之一。因此,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农村经济比较薄弱的大国来说,意义更加重大,作用更加显著,不但将促进土地等资源要素的合理有序流动,让千千万万的农民可以安心地离开“一亩三分地”,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还可以为第二、第三产业提供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一步助推城镇化、工业化的健康发展。

2、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改革。2013年,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列入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范畴,充分说明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全面深化改革方略中的重要性和基础性。只有产权明晰、权责清楚、法制健全,市场交易双方的权益才能够得到安全保障,市场才能灵、经济才能活。如果不动产产权制度不完善,有序、安全的市场交易就无从谈起,与不动产相关的其他改革也就难以开展。可见,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改革,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3、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土部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其前提和要求就是要让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财产权得到依法确认和依法保护,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为资产法制化创造基本条件,这是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的核心制度安排。所以,积极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实,也是国土部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任务。国土资源部党组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法治化建设工作,不久前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的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这是我们土地督察机构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必须全力以赴贯彻落实,不折不扣完成任务。

4、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简政提效、方便群众的新要求。高效、便民、服务,是本届中央政府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主基调。我们的一切行政服务行为,都要把是否高效作为衡量的标准,都要把是否便民作为服务群众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动产统一登记作为一项系统性改革,同样也不例外。今年年初,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上明确强调,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方便群众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这是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明确定位。具体讲:首先是落实简政提效的要求。通过整合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将不同部门办理的登记业务整合到一个部门,最大限度地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二是转变职能和能力建设的要求。通过构建四级上下联通、左右互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共享不动产相关数据,为宏观调控提供客观依据,提升政府的行政能力和增强统筹发展的能力。三是便民利民的要求。通过减少环节、合并证照、减少收费、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便民利民。四是减少纠纷、增进和谐的要求。实行统一登记后,将有效避免或减少相关不动产之间的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权利互相冲突等问题,有效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减少纠纷,增进社会的和谐和安定。

为什么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在我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滩涂等。在分散登录时期,基本上每一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了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也不方便。统一登录后,原来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并依法公开查询系统。这样做,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驶物权权利更加方便;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普通民众来说,可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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