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如何精确地确定被告,以便在诉讼程序中顺利展开,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若被告同时负担了强制险与商业保险(通常情况下,这两种保险会由同一家保险公司承保),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仅能将强制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与车主往往会被视为共同被告。以下是关于相关诉讼程序期限的详细规定:
首先,诉讼阶段:一审1.起诉:
(1)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提交诉状;
(2)立案审查;
(3)若符合立案条件,则通知当事人于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用,缴费成功后即刻立案;
(4)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的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案件受理后,法院将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以及主审法官。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提前三天发布公告。在准备诉讼材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提供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前往相关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证明文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以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
(4)医疗机构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等;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需申请伤残赔偿,需提供伤残鉴定报告及赔偿金额依据;
(8)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9)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书)等信息;
(10)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相关证据;
(11)交通管理部门就事实及责任所作出的认定(若对责任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应准备相关证据以求推翻原认定,然而,在实践中此举较为困难);
(12)肇事司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相关证明;
(13)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以及司机的驾驶执照;
(14)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当交通事故发生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便可启动诉讼程序。在起诉被告的同时,亦可将保险公司纳入被告范围。基本的诉讼流程包括起诉、审理、判决以及执行四个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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