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过的车子出事了,责任在对方,可对方无法赔偿,保险公司说,这不关他们的事。
经办法官给出了三条理由,判定保险公司有责,赔偿车主损失25万元。
黄某是平阳人,今年32岁。
2009年12月25日,黄某开着自己的小型越野车,沿着宁洛高速公路往南京方向行驶。他怎么也没想到,一名行人上了高速,当他发现并准备避让时,快速行驶的车子还是撞上了对方。之后,车子撞到高速公路护栏,严重受损,而该行人当场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行人负事故全责(根据法律,行人不能上高速)。
在此事故中,黄某也损失惨重,他虽未受伤,但车子修了25万元。而负全责的行人却无法查证身份,黄某也无法要求对方赔偿。黄某的车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超过53万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率险。他便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此时,保险公司拿出了双方曾经签下的保险合同,指着上面一条条款说,他们无需赔偿。
这条条款如下: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黄某在事故中无需负责,那保险公司也不用赔偿,黄某应该向事故责任人索要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辞,黄某自是无法认同,他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平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黄某的合理损失25万元。
平阳法院经办法官称,保险公司主要有三点站不住脚:
1.根据《保险法》中车辆损失险条款,投保的车子受了损伤,保险公司应该先赔付。若是车主不用承担事故责任,那可以向第三方(事故责任人)索赔。但本案中,事故责任人已经死亡,并且无法查证身份信息,即无赔偿能力,那保险公司应该付这笔钱。
2.若照保险公司的说法,投保车主撞了人,那保险公司得赔偿,别人撞了投保车辆,保险公司不用赔偿。那就是说,谨慎驾驶比不谨慎驾驶所需承担的责任更大,那显然不合理。
3.虽然保险公司拿出了那份有相关规定的合同,但无法证明已经向黄某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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