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其他情形。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劳动者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以下是几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其他情形。
哪 些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将 劳 动 者 退 回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是,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这些情况包括: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 企业转产、重大调整或者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5. 虽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但不符合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要求。
因此,用人单位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与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转产、重大调整或者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虽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但不符合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要求。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与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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