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真正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理念落到实处,
一是要将实现农民土地权益作为“三权分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通过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方式探索有效放活经营权的途径,但在收益分配上,无论采用“保底”“分红”还是“保底
分红”的分配方式,都不能降低或损害农民的既有土地收益。
二是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承包权和经营权是否分离,怎么分离,要把选择权交给农民。要因势利导,不搞运动战、不搞一刀切。
三是要科学界定“三权”,特别是要厘清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的权利边界。既要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又要统筹处理好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严格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增强其对发展适度规模化农业经营和农业生产持续投资的信心和积极性。
四是要合理把握土地集体所有和市场化的关系。发挥市场机制,放活经营权,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承包权、经营权得以存在的源泉,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或者股权化,绝不是土地经营权的变相“买卖”。土地集体所有是“三权分置”的基础和底线,这一底线必须坚持,丝毫不能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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