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因房屋设计变更造成房屋实测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的,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差错处理办法处理。合同中未规定错误处理方法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小于3%(含3%)的,按合同规定的实际价格结算,即多退少补。法院将不支持买方终止合同的请求。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房价和赔偿利息损失,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3。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大于3%,买方不要求终止,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房价超过3%的部分由开发商承担,即买受人可以无偿取得所有权;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房价面积误差率小于负3%(含3%)的部分含利息,由开发商返还开发商向买受人返还;面积误差率超过负3%的部分,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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