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购买房屋总面积与原约定存在偏差,遵循购房合同相关条款予以处置,如若未具体载入规定,则依据如下原则实施调整:首先,如果总面积差异的绝对比率在3%之内(包含本数),则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费用计算、支付。其次,当该绝对比率超过3%的时候,买方将享有要求退房的权利。又若产权登记面积大于正式合同约定面积,那么在3%以内(包含本数)的面积差异部分的房价款项,应当由买方进行补充支付;反之,若产权登记面积小于正式合同约定面积,那么在3%以内(包含本数)的面积差异部分的房价款项,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退还给买方;而对于超过3%的面积差异部分的房价款项,则应由房地产开发商以两倍的金额返还给买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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