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以下称《国赔法》)除了行政赔偿之外,司法赔偿中的刑事赔偿也极其重要。从人权保护角度上看,刑事处分对被侵权者可能造成的侵害程度,远超过行政行为。我国的现行《国赔法》制定于1994年,许多的立法观念和具体的制度设计,都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过于狭窄,不能全面救济被侵害的权利,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对其进行研究。
一、刑事赔偿范围的界定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只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其中,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其中的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刑事司法权时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范围,即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它所针对的问题主要是国家对哪些刑事司法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赔偿的行为范围,即引起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范围,国家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个是赔偿的损害范围,即国家赔偿哪些损害,不赔偿哪些损害,而损害又可分为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等等。西方国家通常从损害的角度来理解刑事赔偿的范围,而我国是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理解刑事赔偿范围的。
二、我国现行《国赔法》的相关规定
《国赔法》第15、16条设定了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第17条确立了免责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国赔法》第15条规定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国家须承担赔偿责任。对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主要包括:
1、错误拘留或者逮捕。结合《国赔法》和《刑诉法》(刑诉法第60条、第61条、第69条、第73-75条、第132条)有关规定,具体包括:
(1)对象错误;
(2)没有必要的拘留或者逮捕;
(3)超期羁押;
(4)受害人虽有重大嫌疑,但经过审讯发现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5)违法实施刑事司法拘留。
2、无罪判刑。是指对没有实施犯罪的人判处了刑罚。这种冤、假、错案是国家赔偿的重点,但是我国《国赔法》并不包括(1)罪名定性错误;(2)审判程序违法;(3)轻罪重判;(4)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仍判刑。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二)财产权侵害的赔偿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2.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己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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