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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违建界定范围

2020-03-27 39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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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工程; 2、应取得施工许可而未取得便施工,或虽有施工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工程; 3、在批准期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4、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等处擅自搭设的附属建筑物; 5、未经批准在人行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搭建的固定售货亭等; 6、未经批准占用过道、人行道、巷道、梯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 7、私人在城市擅自占用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8、擅自善用城市绿化用地或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建成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9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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