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2日,王某与驾驶机动车的路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2005年7月29日,王某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并没有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一个月后,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王某在这之后的某一天,偶然了解到其还可以要求路某赔偿其精神损失,就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路某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人民法院没有受理,人民法院做法正确吗?
解答: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权利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与其他诉讼请求一并提起民事诉讼,当然,也可以就交通事故只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而放弃其他权利。
本案中,王某不能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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