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不接受调解
时间:2023-02-09 07:40:19 2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工作结束,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诉讼解决。

一、轻微交通事故对方一直不处理怎么办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拖着不处理不赔偿,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有三种:一、自行和解;二、申请交管部门调解;三、民事诉讼。采取何种诉讼途径事故争端,由当事人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选择。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交通事故处理不满意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不满意,如果是对赔偿问题不满意,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有异议,则可以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交通事故哪些情形不可以申请调解

并非每次交通事故赔偿都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在下面的情形下,是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5、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6、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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