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
2.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再婚家庭中,夫妻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并分别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生育,新组合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没有子女的;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异独居,未再生育的;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夫妻没有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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