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独生子女认定办法
时间:2023-05-09 21:20:29 1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2.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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