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保险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时间:2023-04-23 19:43:09 3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复保险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复保险的成立,通常以将复保险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为条件,如故意不通知或欲谋不当得利,则复保险合同无效。

人身复保险的成立不受任何限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均应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无比例分摊问题,与财产复保险不同。财产复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除另有约定者外,各保险人按所保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二、复保险的特点

其一,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

其二,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

这两个特点也是构成复保险的必要前提,不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就不是复保险。

三、复保险与共同保险区别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有相似之处,尤其与未超额的重复保险极为相似。但是,两者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一是共同保险指多数保险人主动就同一标的共同承保同一风险的保险,而重复保险指投保人积极就同一保险利益重复投保之结果;

二是共同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三是共同保险一般不构成超额保险,而实质意义上的重复保险必然为超额保险;

四是共同保险中没有同时保险和异时保险之区分,而重复保险根据合同订立的时间不同,分为同时重复保险和异时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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