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设立后所有权发生变化吗
质权设立后,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质押实际是担保的一种形式,通过接受质押享有质押权的质押权人在主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可以就质押物向质押人主张权利,如果就如何清偿债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一般通过诉讼方式实现质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出质人或质权人发生变化时怎么办
1、先申请办理股权注销登记,然后再申请办理新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按照相关规定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的要求提交材料即可;
2、申请变更登记,将已经登记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变更为现在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可以参照相关规定的规定提交材料。质权人变化的,提交质权转让合同和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变化的,提交质权转让合同、质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和新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质权效力范围内的标的物包括哪些
动产质权的效力不仅及于质物的本身,还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
1、从物。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只有从物也随主物交付于质权人时,质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
2、孳息。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这里的孳息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
3、代位物。在质物因灭失等原因,出质人受有质物的代位物时,质权的效力及于代位物。
4、添附物。在质物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发生添附时,若质物所有人取得添附物所有权时,则质权效力及于添附物之上;若出质人与他人共有添附物时,则质权效力存在于出质人对共有物的应有部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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