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10-21
执行日期:2006-11-1
第一条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领登陆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识别卡和密码。
第六条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通过备案登记网络系统,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二)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等,每套的房号、用途、面积等;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样式;
(四)楼盘表内已认购和已签约房屋的情况;
(五)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六)暂不销售预留商品房期限;
(七)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八)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商品房拟销售价格和暂不销售预留商品房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认购人需要签订认购书的,按下列程序在网上签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就可销售的商品房协商拟定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
(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网络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认购书编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网络系统及时标明该商品房已认购。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应当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超过十五日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络系统自动恢复该商品房可售标识。
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的,认购人需出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销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
(二)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确认无误后提交买卖合同,网络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网上签约时,买受人自行输入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用于查询备案登记、变更和撤销买卖合同等;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在网络系统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后,楼盘表标识自动变更,表明该商品房已销售。
第十一条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出据备案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后,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或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持身份证明、取得备案登记证明的书面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合同备案登记申请的手续。
发生前款情形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变更情况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买卖合同解除的,网络系统恢复可销售标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在网络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其诚信情况。
第十五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
2006年10月21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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