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意外负伤可享受工伤赔偿
时间:2023-06-18 09:45:23 3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卫士,社会良知”这是近日荣经县泗坪乡农民工李*忠送给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程*炎的一面锦旗。至此,李*忠上班与人“打架”受伤,依法维权,历经2年打官司,他最终获得工伤赔偿共计45126.9元。

送完锦旗,李*忠十分高兴。他向记者介绍,2007年6月27日,他在成都某公司车间正在上班,他拉着小车往冻库送冰淇淋,车间里的另一个职工跑上来争夺他的小推车,为此他们发生争执,抓扯中被其打伤,右眼球钝挫伤。

同年7月23日,李*忠治疗终结,要求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他多次找到企业相关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他上班与同事发生争执,与其打架受伤,不能算工伤,公司给他支付了医疗费,不应该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万般无奈之下,李*忠找到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程*炎,讲述了其受伤经过,程律师要求他立即申请农民工法律援助,免费为其打官司。

律师出面,帮其维权。2007年9月5日,李*忠的伤情经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同年11月5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后该公司与李*忠就其所受伤是否应享受工伤保险发生纠纷,为此,李*忠向郫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裁决,其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不久,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李*忠支付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5756.5元。

宣判后,李*忠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查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依法享有劳动保障的权利,李*忠作为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为履行工作职责,其人身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李*忠所受伤的性质应认定为工伤,同时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对其所受伤作出了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程度鉴定。鉴于公司没有为李*忠购买工伤保险,因此李*忠所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李*忠所在单位依法支付相关费用。为此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李*忠所在单位向李*忠支付医疗费996.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72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6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8416元、劳动能力鉴定费824元,共计4512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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