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提前终止违约金标准
时间:2023-02-07 01:40:27 4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里所说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般是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一、提前解除合同是否违约

案情介绍:2003年7月25日,安徽某工程公司与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工程公司将约900平方米的房子出租给周某作为仓库,租赁期限两年,周某应于每季度首月支付一个季度的租金18900元。同时约定:如周某一个月内逾期未付租金,工程公司有权收回出租场地,合同自行终止;在租赁期间,工程公司因铁路生产需要必须提前收回房屋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周某,并承担标的100%的违约责任。还约定:周某所建临时房屋和对原有场地进行完善系单方行为,与工程公司无任何关系,如遇工程公司上级机关令其拆除或者合同终止,周某必须在七日内将其拆除。合同签订后,周某加盖了临时房屋,并对原有场地进行完善后又单方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承租。起初周某能按约定交纳租金,2004年周某交了第一季度的租金后就未交租金。2004年6月29日,工程公司以铁路内部生产布局调整为由书面通知周某,要求一个月后收回毛坯房,终止合同。周某收到通知后于2004年7月26日向安徽省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申请人周某于当日来到毛坯房,分别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张贴在8家承租房的门上,通知次承租人解除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其在二十日内将承租仓库腾空。周某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工程公司给予赔偿,经双方多次协商,终因差距太大,商谈无果。由于周某既未交出房屋也不交租金,工程公司于2004年8月25日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租金56700元(计算截止到判决之日);交还租赁房屋。周某认为工程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是根本违约,故反诉要求工程公司偿付违约金15万余元;赔偿其他损失28万元。

二、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二)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1、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算条款是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所谓结算条款,就是当事人把某个时期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的约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钱债务的了解。同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一样,合同中结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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