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个人出售房屋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因此,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一)提供的购房凭证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除营业税)计算,从购买年度到转让年度每年增加5%。(二)提供的购房凭证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中包含的总价税从购买年度到转让年度每年增加5%计算。(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中包含的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额之和计算,从购买年度到转让年度每年增加5%。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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