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经当地税务机关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上第一、二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
从上可以看出可以扣除450W所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取得土地的300W,以及相关的费用,当地规定可扣除的比例。
天津开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
从10月1日起,天津市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在天津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将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对居民个人拥有的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如果未住满五年转让,则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据悉,从2005年10月1日起,天津市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为简化征管,税务机关采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商品房,按照其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普通住宅的预征率为0.5%;非普通住宅及高档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的预征率为1%。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转让非普通住宅,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另外,对按照天津市统一标准建造出售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并能提供证明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地产,以及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而有偿转让的房地产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另据了解,天津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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