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内容:
不同劳动争议事项下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日期根据《劳动法》第82条和《调解仲裁法》第27条确定,即:,“双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但是,对于下列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日期应单独定义:
(I)如果劳动者因支付工资或拖欠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争议而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书面通知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但不受一年仲裁期限的限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因支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福利待遇和其他福利发生争议的,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但是,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的时间乙方承诺支付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具体日期,承诺支付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III)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培训、工伤医疗、休息、休假等劳动争议,工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IV)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因办理职工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后的次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手续。“工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天期满后的第二天,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的第二天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或用人单位延长工伤报告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天。由于工伤认定有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在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裁决。当事人对裁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六)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根据《解释(2)》第1条第(2)项,“如果雇主无法证明雇员已收到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雇员主张权利的日期即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这项规定容易引起一些误解: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本条款中“书面通知”的含义是什么?本条所称劳动争议,仅指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或者包括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其他争议?这篇文章是否涵盖工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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