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民律师事务所吴**律师依法代理被告黄某、赵某,参与原告王某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活动。现代经理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被告黄某已偿还原告王某的借款。事实上,被告黄某向原告王某借款300万元。第一笔200万元借款发生在2011年9月23日,李某将200万元转给被告黄某,黄某向原告王某开具借据;2012年2月24日,被告黄某向原告王某借款100万元(第二笔借款,即本案所涉借款),李某也将其转交给被告黄某,被告黄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据。
2。2011年11月24日、2012年1月9日,被告人黄某分别将人民币12万元、63.68万元转入王某指定的还款账户即李某账户,用于偿还王某的借款。
3。2012年8月20日,被告黄某向原告王某账户转账27万元用于偿还借款;2012年11月16日,被告黄某先后两次向原告王某账户转账25万元和2.2万元用于偿还借款。
4。综上所述,被告黄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事实上,被告黄某已向原告王某偿还人民币354.88万元。可见,被告黄某已将原告王某的上述两笔贷款全部还清。其次,由于被告黄某通过异地转账的方式还清了原告的贷款,因此在还清贷款时,原告没有立即归还被告的借据原件。后来,被告黄某多次向原告索要借据原件,但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因此上述两笔贷款的借据原件仍与原告在一起。三是原告在补充起诉意见书中称,被告黄某于2011年11月24日、2012年1月9日向外人李某转账的12万元、63.68万元,用于代唐某偿还外人借款利息,明显不实。被告自己负债累累,如何帮助他人还贷?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事实上,原告王某与外人李某合伙贷款。这笔贷款是从外人李某的账户转出的,但借据是被告向原告王某开具的。因此,被告以借据的形式向原告借款,但实质上是被告向原告王某和外人李某共同借款。本案应当认定,被告人黄某于2011年11月24日、2012年1月9日向李某转移的12万元、63.68万元为王某的债务。
1。2011年11月24日、2012年1月9日,被告黄某将款项转入外人李某的账户,即原告王某指定的还款账户。
2。贷款实际上是从李某的账户转出的,被告黄某也可以将还款汇入李某的账户。
3。至少可以说,如果原告坚决否认被告黄某2011年11月24日和2012年1月9日的两次汇款不是对王某起诉的借款的偿还,那么当被告黄某于2012年2月24日再次向原告王某借款时,李某向被告黄某转移的100万元人民币的金额应为100万元从被告黄某此前转移给李某的人民币12万元、636万元中扣除800元,即被告黄某出具给原告的借据上写明借款为100万元,贷款实际确认金额为24.32万元(100万元-12万元-63.68万元=24.32万元)。
6。两被告认为,本案借据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无效,不予支持。
请考虑并采纳上述机构的意见。
江苏**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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